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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1:25:04 浏览 327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有些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商业主体关系,没有惩罚和惩罚关系。那么,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增加违法成本,坚决依法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是中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为创造更好的商业环境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正在修订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或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旨在威慑和遏制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然而,笔者注意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件新事物,公众甚至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对该制度的概念、内涵和判断预期仍存在误解,经常出现惩罚性赔偿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加重赔偿,甚至认为惩罚性赔偿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误解了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偏见。

首先,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有些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商业主体关系,没有惩罚和惩罚关系。如果掌握技术或专利的一方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实际损害,那么获得这笔“意外之财”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原则。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利益、许可费等。如果上述计算依据无法证明,法院应当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在实践中,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必须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因为很难证明实际损失、侵权利益和许可费。然而,由于法定赔偿金额普遍较低,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难以真正弥补其实际损失。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为了纠正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这种不平等,考虑到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过高。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足够的赔偿,加重对侵权人的惩罚,恢复侵权人与专利权人的平等价值关系,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样,获得合法授权的专利使用权人不会因侵权人占据市场份额而造成损失,将更积极地在市场上推广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将热情投资于专利研发,形成专利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良性互动,然后完全跳出以往专利研发投资缺乏市场激励,专利授权市场缺乏恶性循环的推广动力,有效促进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二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远高于补偿性赔偿,以便专利权人通过充分的经济补偿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行使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恶意,侵权恶意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惩罚性赔偿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独立的赔偿原因,可以与物质损失并列为实际损失,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计算。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赔偿性赔偿,在赔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即惩罚性赔偿。即使没有精神损害,只要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道德可归责任,也可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由于精神损害不能通过金钱价格计算,具体损害难以证明,目前的法律实践还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三,认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例如,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加多宝集团被判赔偿广药集团14.41亿元的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权利保护费用,反映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

事实上,法院根据加多宝侵权利益的计算依据,对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侵权商标权纠纷的巨额赔偿。法院认为,加多宝侵权严重,侵权恶意明显,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侵权收益数据和账簿数据,导致无法查明侵权收益,构成举证障碍。因此,广药集团提交的加多宝侵权收益的初步证据得到了认可,并作出了加重赔偿的判决。这种加重赔偿不同于惩罚性赔偿。加重赔偿仍属于补偿性赔偿的范畴,在于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是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是惩罚和制裁侵权人的严重过错。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性赔偿金不足以遏制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完全否认这种行为的,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因此,惩罚性赔偿使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从而有效遏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使侵权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保护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困境,增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大大改善中国的创新环境,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妨碍专利实施是否侵权

妨碍专利实施不属于侵权。

专利侵权为以下情况: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销售前项所述产品;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什么是侵犯专利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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